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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 律師歌手 蘇而真的部落格 撰文於 October 31, 2007

交通部九月底修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11月1日起,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大部分的快速道路,但是必須在機車的前、後懸掛兩面車牌(監理機關將前方車牌製作成一張紅色貼紙,就要你想辦法在車子前方找個『明顯且足以辨識』的地方貼上去!)。

於是上星期我收到通知,並且拿到換發後的新車牌,回家後蹲在車子的前頭不斷地端倪,車子是無罩街車,該貼哪?該如何貼上去?貼上去會不會脫膠?速度一快, 風一吹會不會就掉了?正當苦思不得其解,突然想起以前上林山田老師刑法課時,林老師講解「惡法非法」概念時憤慨激昂的神情,那時他正在倡導廢除刑法一百條 的運動!

於是我決定先不掛前牌了!

行政機關制訂命令規章,立法機關制訂法律,依基本權利之種類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措施之依據,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也就是說,若非為『防止妨礙他人 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基本人權之保障』,掛前牌的規定係來自於今年9月28日行政院交通部修正頒 佈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該規則位階雖非法律,然而亦應受到憲法第23條之審查,而制訂命令、規章的手段與目的之間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簡單地 說若行政機關的作為或行政命令的頒行,完全不依照上開所提及的法理原則,那就是行政機關的違法亂紀,對於其所制訂的「惡法」,吾等當然有不遵守服膺之理, 「惡法非法」,這乃事理之所當然。

再論,掛前牌的規定見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為:「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 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 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如前所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非法律而係行政規章,行政院制訂該規章的法源基礎是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 來,從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母法」,這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條之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即顯而易見。

別忘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2條中,有關大型重型機車之規定僅為:「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條 文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的路權原則上需比照小型汽車,而全無應掛前牌之記載,然而行政院交通部竟然無中生有、「隔空抓法」,把大型重型機車應掛前牌之規定, 就這樣言而堂之地抓進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雖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但不排除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其授權必須具體明確,由此逐漸建立憲法上所謂授權明確性原則 之內涵,也就是說若法律無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懸掛前牌之規定,那行政機關當然不得自創其制訂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任何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如此妄為,這不僅違法 憲法第23條所謂對人民基本人權限制之規定,當然也違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下,「法律保留」中授權明確性之法理,對不起!這些法律專門理論確實艱深 難懂,在這不得不點到為止。

大家心裡都明白,掛或貼前牌之規定,無非是為了將來大型重型機車上快速道路(或幾年後能上高速公路)後,方便讓警方舉發違規,然而單單這個目的卻讓數萬車 友為了想辦法掛上或貼上前牌煩惱不已,固不論及上開所提到的法理基礎,就如此之目的當然已經欠缺正當性,更遑論符合「比例原則」!

而唯一見到掛兩面牌的規定,是在立法院所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時的『附帶決議事項』,但是可別誤會了,『附帶決議事項』僅係立法 機關制訂法律時附帶提出建議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建議』,『附帶決議事項』並非法律,不能也不得拘束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當然不需受到『附帶決議 事項』限制!倘若該掛兩面車牌的規定並非列舉在『附帶決議事項』中,而係規定在修正條文裡,那行政機關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落實母法之規定,那還可以說是依 法行政!但是,實非如此這般!我不得不問到底是行政機關愚蠢無知?還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事項」正中其下懷?!

所以我還是決定先不掛前牌了!

若遭舉發,我會先聲請裁決,不成,就訴訟!等確定終局裁判後若仍是不利之判決,就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這樣做,為自己也為了車友的權益,何樂而不為?!(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規定,一般人民要提出釋憲之聲請必須在舉體案件確定終局裁判後方得提起)

另外還有兩個方法可以改變掛前牌的規定,第一、就是交通部自行修正規則。第二、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連署聲請釋憲,讓司法院大法官去審查掛前牌之規定是否合憲?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問題是!有哪位立委大人願意為這檔事奔走?

我還是靠自己自力救濟吧!

除了對貼前牌的合法性、正當性提出質疑外,另外讓我整理為甚絕大部分車友不想貼前牌的理由:

「真的太醜了,就像在每棟特色不一的大樓上掛上一面半層樓高的紅色門牌一樣。」

「容易變形、脫落、毀損,造成車主再申請之困擾;尤其是下雨天,只要是無罩街車,一定都會外露前牌,雨水一淋,不用幾天還是會脫膠飛走!」

「請告訴我全世界有哪一個先進國家要求重型機車貼上前方大牌的?有啦,是新加坡!但是有人說他們是『類威權國家』」。

「無罩街車根本找不到位置貼」

「車輛設計的問題! 您有看過機車有設計用來掛前牌的地方嗎? 那為什麼轎車有而機車沒有呢?因為全世界會做車輛的國家都知道機車掛前牌是個怪異且不安全的設計!」

不勝枚舉…… 唉……越說越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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